关于调整大商所黄大豆1号等11个品种期货合约公司交易保证金比例的通知
发布时间 2019-03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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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敬的客户:

根据大商所《关于调整黄大豆1号等11个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通知》大商所发[2019]115号的有关规定,结合公司客户以及公司保证金设置情况,自2019年3月18日(星期一)结算时起,大商所期货合约的公司交易保证金比例作如下调整:

一、黄大豆1号(A)、黄大豆2号(B)、豆粕(M)、聚乙烯(L)、聚丙烯(PP)和聚氯乙烯(V)品种期货合约的公司交易保证金比例,由目前合约价值的10%调整为8%;

二、豆油(Y)、棕榈油(P)品种期货合约的公司交易保证金比例,由目前合约价值的9%调整为8%;

三、鸡蛋(JD)品种期货合约的公司交易保证金比例,由目前合约价值的11%调整为10%;

四、焦炭(J)和焦煤(JM)品种期货合约的公司交易保证金比例,由目前合约价值的14%调整为13%;

五、除以上品种外,其他品种期货合约的公司交易保证金比例维持原比例不变。

对同时满足《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》有关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合约,其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。

请各位投资者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工作,谨慎运作,理性投资。

特此通知

       

海证期货有限公司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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